1。确认商业秘密的主体是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
任何通过合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并对其进行合法控制的人都是商业秘密的主体。这一主体可以是单个主体,也可以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构成的共同主体,有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即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大致如下:合同约定双方负有共同的保密义务;侵权的第三人;实施侵权的单位内部人员。如何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经营者?目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作出了规定。经营者的规定不能涵盖商业秘密的主体,即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不限于经营者。商业秘密的主体仅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是远远不够的。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将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范围解释为:“人”是指自然人、公司、商业信托、房地产、信托基金、合伙企业、协会、合资企业、政府、政府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或其他法人或商业实体。可见,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相当广泛。当我们谈到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时,我们应该从广泛的角度来理解。实际上,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经营者一般是指商品经营和服务以及与商品经营和服务相关的参与者,有利于保护公平竞争和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正确界定侵犯商业秘密主体的服务是加强商业秘密司法保护的重要内容
商业秘密司法保护的重点是民事财产权。商业秘密是一种非常宝贵的商业资产,这已成为许多人的共识。一般来说,一个企业的持续经营成功应该依赖于商业秘密的充分保护。可口可乐的成功是秘密配方商业成功的一个例子。国内外成功的企业尽最大努力保守商业秘密,正是因为他们看到了商业秘密能够直接带来商业价值和财产利益的特点。侵犯商业秘密的直接后果是商业利益的丧失。因此,对商业秘密的司法保护就是保护商业秘密所有人的财产权,商业秘密有四种财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商业秘密所有人对商业秘密的占有来源于其研究开发、智力成果或者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转让后使用。商业秘密是一种无形财产,它不占空间,对人是无形的。客观上,它不可能被人占有和控制。这也是知识产权最基本的特征。这一特征决定了拥有商业秘密与有形物品之间的区别。有形财产只能由一个民事主体占有,但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可以对其进行控制和保密。一种商业秘密可以同时为许多民事主体所拥有。商业秘密所有人不能排斥他人自行研究开发商业秘密成果。其他人也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允许使用合同或转让合同)获取商业秘密。当然,拥有多个主体是相对的。如果拥有者多了,每个人都有商业秘密,那么商业秘密就没有秘密,也就没有价值。使用商业秘密的权利。商业秘密的使用不同于有形物品。房屋所有人对房屋行使民事权利时,只能享有居住、出租、出售、赠与等一项权利。商业秘密可以被许多民事主体反复使用。2.利用商业秘密谋取利益是每个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目标。商业秘密的实用性给商业秘密所有人带来了收益权。商业秘密的使用不能产生预期收益的,还应当考虑商业秘密的保留价值。商业秘密因他人侵权而丧失利益是商业秘密权利人最大的损失,也是商业秘密权利人要求保护的主要内容。③处理商业秘密的权利。商业秘密所有人有权使用、转让、允许他人使用和决定是否使用商业秘密。其他人无权干涉这项权利的行使。商业秘密所有人通过行使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实现民事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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