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明确了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等税前扣除问题。这对企业来说,虽然是一项十分利好的政策,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征纳双方都需要关注相关操作细节,从而防范涉税风险。
一、关于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一)新政策规定:
34号公告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原政策规定
1.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2.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三)注意操作细节:
1.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允许作为企业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的福利性补贴,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需要经过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列入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并实际发放给员工的福利性补贴。
二是必须是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
三是属于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范围的“福利性补贴”。
2.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及福利性补贴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应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是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及福利性补贴制度;
二是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及福利性补贴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是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及福利性补贴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及福利性补贴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是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及福利性补贴,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是有关工资薪金及福利性补贴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如企业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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