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复议行政赔偿。申请行政复议时,申请人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的,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未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非法集资、没收财产、征收财产、摊派费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价款。
行政赔偿复议
(一)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9条和《国家赔偿法》第9条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由复议机关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在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之后,同时又对申请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害作出赔偿决定。
(二)政复议机关的审查以及作出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原则上实行书面审查,并先依据法律、法规及规章等对被提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只有在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前提下,才对赔偿请求进行审查。如果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给予维持就可以不再审查赔偿请求,而直接作出不予赔偿决定。同时,在赔偿处理中,行政复议机关可以适用调解,并以调解书的形式解决赔偿争议,但也可直接作出赔偿决定。
如果,申请人对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赔偿复议决定或对作出的赔偿金额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当然,对复议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审查决定以及赔偿决定都不服,可以在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附带赔偿诉讼。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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