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婚姻离婚审定之时,如果年幼子女尚未满两周岁,则原则上应交由母方进行直接抚养。
然而,若母亲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则被授权由父方进行抚养:
(一)身患将长期无法痊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重症病历,导致子女无法与母方共同生活;
(二)虽具备抚养条件却始终未尽到抚养责任,且父方认为子女应当与其共同生活;
(三)基于其他明确原因,子女确实不宜与母亲共同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
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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