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个部门出的鉴定结论,到哪个部门补,但是不一定能补到,可以问他们要复印件。
一、什么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进行补充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请求进行补充鉴定:
(一)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
(二)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三)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
(四)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
二、司法鉴定的重要性有哪些?
1、司法鉴定结论是法定证据的一种类型,必须经过审查判断、查证属实以后,才能在侦查、审判中加以运用。
2、司法鉴定结论作为确定事实的法定证据,对诉讼、仲裁、行政执法等公正性起着重要乃至决定性作用。
3、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活动的具体组织者和执业平台,直接影响着司法鉴定结论是否客观、准确,影响着司法公正能否顺利实现。
4、我们应充分认识司法鉴定结论的证据作用,明确司法鉴定结论的审查方式及审查内容。
三、司法鉴定的作用是什么?
司法鉴定的实施主体是法定鉴定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所以说,鉴定人是否做到中立,是否能保证鉴定意见的科学、客观、权威,往往左右着诉讼的结果,影响到整个诉讼是否公正。如何让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处于中立地位,使鉴定活动得到百姓的信赖,是一个重要而紧迫的课题。早在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为此作出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框架,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的职能。
司法鉴定人必须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性知识对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出准确的鉴定意见。这就要求切实提高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执法能力和水平;切实加大职业道德、专业技能和司法行政的管理水平。目前,司法鉴定为实现公正司法、提升社会公平正义、建设和谐社会奠定了法制基础。同时又为服务民生、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它的作用已得到越来越人们的认可。
司法鉴定的文书,弄丢了之后,是可以向鉴定机构提出补办请求的,一般来说,若没有留存复印件的,就不能补办,故而建议各位民事主体在做司法鉴定之后,将相关的资料进行保存。若确实已经不能补办的,若实际情况有需要,也可以进行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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