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评审结果能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时间:2023-04-06 09:21:36 43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财政评审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的评定审核,是国家对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但若双方约定以财政评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则财政评审结果已经转化为民事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一致意思表示,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此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将财政评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对以财政评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合意应当具体明确,不能进行解释推定。

一、商标无效宣告的期限规定是什么?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二、招标控制价需要财政部门批准吗

是。财政评审中心对建设单位预算的评审,也是确定招标控制价过程。采用招标控制价的优点是可有效控制投资,防止恶性哄抬报价带来的投资风险;提高了透明度,避免了暗箱操作、寻租等违法活动的产生;可使各投标人自主报价、公平竞争,符合市场规律。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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