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以合同为依据,在处理索赔时必须合理;必须注意资料的收集,资料的真实性和可信性,确认后必须及时处理索赔;在处理索赔的具体过程中,必须认真分析,在施工期索赔时以及何时提出费用索赔。比如,天气条件极其恶劣,已经超过了我们预计的正常雨雪天气,严重阻碍了工程的进展。此时,建设单位可以提出要求,业主也可以批准延长工期,即工期索赔成立,但不应出现费用索赔。再比如,在工程全过程中,当部分工程发生变更时,建设单位对变更部分和待图纸部分的施工人员和机械提出索赔。此时,应支付完成部分的所有索赔,包括成本和利润。但对于停滞不前的人员和机械,由于正处于施工旺季,在人员和机械转移到其他地方使用时可以先行支付,补偿金只应是改变工作场所和工种降低工作效率的费用。在处理债权时,应当核对债权的限制。根据国际通用的FIDIC合同条件,我国《建筑合同》(gf-1999-2001)对索赔的限制规定为:“在索赔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追加合同价款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应提交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在28天内签署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如果工程师未能在28天内答复或向承包商提出任何进一步的要求,则该索赔应视为已被接受”。超过时效期限的索赔,视具体情况予以驳回。同时,要及时处理有效债权。
3。要分清责任,严格成本审计。合同双方对实际发生的索赔事件负有责任,因此我们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合同规定的计价方法进行审核,以确定双方应承担的费用。在工作中要加强主动控制,减少工程索赔。这就要求业主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应尽量做好前期工作,减少索赔的发生。这样可以使工程更加顺利,减少工程投资和工期。索赔的预防和处理在工程投资控制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国际工程中,施工索赔金额一般应达到合同价格的10%~15%,有的甚至更高。为了更好地处理建设工程中的索赔问题,应从加强施工计划和施工合同管理、加强人才培养等方面入手,积极探索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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