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房屋却未能按照预定日期交付使用,这种行为本身并不涉及任何违法行为,然而从法律角度来看,确实构成了对买卖合同中的相关条款的违约行为。
如果在经过买方明确催促后,卖方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如期履约的话,虽然买方无法解除合同,但仍然有权向卖方提出损害赔偿之请求。
然而,若在同样条件下,经过买方催促后,卖方依旧未能按期履行承诺,并且也未提供合理解释说明延迟交付原因的话,那么买方将有权利依法解除此项交易合同,并追究卖方需承担的相应经济责任和其他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全文43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