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担保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时间:2023-03-15 09:32:54 16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留置担保合同的内容:

1、主债权。是指留置权人基于合同而发生的要求债务人履行主要义务的权利,又称为原债权或本债权。

2、利息。指留置物即原物产生出来的收益,分为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对留置权来讲,主要是指迟延履行债务的利息。

3、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时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向对方支付的款项,也是违约方应承担的一种重要的民事责任形式。

4、损害赔偿金。指债务人因不履行债务而对留置权人造成损害时应承担赔偿债权人损失的民事责任。损害赔偿金须以债权人实际上有损失、并且该损失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有因果关系为前提。

5、实现留置权的费用。指留置权人在拍卖、变卖留置物的过程中所,费的金钱,如留置物估价费、拍卖费、催告通知费、诉讼费等。

6、留置物保管费用,留置权人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同时有权向留置人请求保管费用,如留置牛马时的饲养费、治疗费等。

一、留置物所有人具有哪些权利

1、留置物的所有权等原有权利

在原有权限范围内,留置物所有人仍可以对留置物进行相应的处分。债务人的动产被债权人留置后,其所有权并不丧失,债务人在被告知留置物被债权人留置的情况下,可以将留置物的所有权让与他人或者在留置物上设定抵押权。其前提为:债务人应当将该动产已经被留置的情况告知受让人或者抵押人。留置权可以对抗受让人和抵押权人。

2、留置物孳息和收益的所有权

留置权人虽然有权收取留置物孳息和经留置物所有人同意使用留置物所生的收益,但是上述孳息和收益的所有权仍然归留置物所有人所有,留置权人只能以其冲抵债权,而不能径行获得其所有权。

3、损害赔偿请求权

当留置权人未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致使留置物损毁、灭失的,或者未经债务人同意,留置权人擅自使用、出租、处分留置物给债务人造成损失的,债务人有权要求留置权人赔偿。

4、留置物返还请求权

留置权担保的债权消灭或者留置权人接受被留置人另行提供的担保后,债务人有权要求留置权人返还留置物。

二、债权人怎样处置留置物

留置权人不能随意处置留置物,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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