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某棉纺厂委托该市宝安运输公司向上海某进出口公司运输一批棉布。双方签订运输合同。合同约定**公司将价值300万元的棉布运至上海,30天内交给出口公司,运费10万元,由棉纺厂先行支付。双方还同意,如果**公司未能在30天内将棉布运至上海并交给出口公司,**公司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合同签订后,**公司将在30天内将价值300万元的棉布全部运抵上海,并将价值280万元的棉布与剩余价值20万元的棉布交给出口公司。**公司将书面通知棉纺厂在70天内付清20万元运费,并在期限内将剩余价值20万元的棉布出售。棉纺厂与本运输合同中的运费无关,**公司无权向市人民法院提起留置权诉讼。
点评分析:
本案中,**公司从棉纺厂留存价值20万元的棉布是否合法,主要涉及**公司行使留置权的设立要求。在本案中,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
1,运输合同的效力。运输合同对双方均有效并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
2。留置权的设立应当同时具备三个要件:(1)债权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合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2)债权已到清算期,尚未清偿。(3)债权的发生必须与动产有关。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10万元债权运费已经付清。**公司之所以保留棉布厂价值20万元的棉布,是因为棉布厂原欠20万元运费,而棉布厂原欠**公司的20万元运费不属于本案运输合同标的棉布。因此,**公司对价值20万元棉纺厂的留置权不符合设立留置权的要求,**公司不能行使留置权。
3。**公司无故扣留棉布20万元,故**公司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即给棉纺厂造成的损失。对于棉纺厂欠**公司的20万元运费,**公司可以单独向棉纺厂索赔。因此,本案中,棉纺厂有充分的起诉理由,应当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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