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0月1日起,最高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开始生效。该规定的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扩充了已有的确认程序的功能,在上诉和审判监督之外,明文规定了即使没有无罪判决或其他纠正误判的正式决定,个人或团体也可以求权向管辖法院或者其上级法院乃至最高法院申请有关职务行为侵权的确认之诉。
第二,在提出确认之诉之前,有关当事人必须穷尽申诉、审判监督等上的救济手段,除非已经获得足以证明职务行为侵权的权威性文件(包括无罪判决、纠偏决定等)。
第三,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15项判断审判人员职务行为的违法性的标准。其中14种职务行为涉及司法程序上的诉讼指挥权和法警或执行官的命令权的行使,判决及其他审判活动并没有明文包括在内。虽然第(15)项规定的其他情形条款也可用来审查判决内容,但最高法院审判监督庭的有关人员指出,适用这项条款应十分慎重,严格掌握,除确认违法各方分歧不大的情形之外,均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见《人民法院报》2004年9月3日)。由此可见,本规定似乎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英美传统上的司法免责(jdicialimmnity)原则的残余影响,把一般意义上的误判问题基本上排除到确认之诉的视野之外。
自1994年公布《国家赔偿法》以来,中国关于审判赔偿的司法解释或法院规定较重要的就不少于八个。如此重视司法赔偿问题,固然显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司法原则以及责任制在维护秩序方面的关键性,但是也暴露了审判活动失误过多的严重性。《中国法律年鉴》的统计资料显示,2001年共受理审判监督案件93576件,占当年二审结案件数的19%,高出上诉率10%。同年处理完毕的审判监督案件有93434件,其中直接改正原判决的为23326件,指定再审的为5232件,两项合计占审判监督结案总数的31%。当年审结的国家赔偿案件共有6753件,其中刑事赔偿案件为2705件,占总数的40%,比前一年度同类案件增长11.32%。如此高的误判率、刑事赔偿规模和索赔案增长速度,促使最高法院调整政策,把涉及审判的国家赔偿与一般性国家赔偿区别开来。
从法解释学上看,涉及审判的国家赔偿案件的判决主要依据以下四种因素作出:
(1)作为请求对象的前诉的审判具有违法性;
(2)有关的违法性影响到判决结果;
(3)职务行为的违法性与个人责任之间的关系;
(4)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标准。国家赔偿法第24条规定了刑讯逼供、殴打施暴、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明显的违法行为的个人责任。后来最高法院颁布的一系列司法解释和规定有所补充,2000年关于民事、行政诉讼的司法赔偿问题的解释提示了违法性判断的各种要件,但以对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以及执行措施为限,并不包括误判在内,也没有提出认定审判违法性的明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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