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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赔偿采取的是违法责任原则。 2、违法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违反归责法律造成他人权益损害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即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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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和标准,即以何种标准判断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在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 2、违法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违反归责法律造成他人权益损害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即以行为违法为归责标准,而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因为国家活动是运用强制权力的活动,强制他人意味着影响其权益,合法影响权益是每一个公民享受公共利益要承受的负担,只有当这种影响违法之时,才构成对他人权益的损害,对此国家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对国家赔偿的违法归责原则中的“违法”应作广义的理解:不仅指违反实定法,还包括违反法的基本原则;不仅指违反法律上对国家机关的要求,还包括违反法律对公民合法权益的确定。总之,只要能够证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或公民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即可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法》修改过程中,不少部门和专家学者建议变更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立法部门根据上述意见,对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进行了调整。具体来说,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在归责原则17- 方面的重大变化体现在两个方面: (1)总则部分取消了违法归责原则在《国家赔偿法》中的指导地位,而同时未明确规定其他归责原则作为替代,这表明我国国家赔偿最终采用了多元归责原则体系。具体为,《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内容由“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修改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2)刑事赔偿部分“错误逮捕”修改为无罪羁押赔偿,即只要案件最终处理结果无罪,即给予赔偿,并不严格要求原来的逮捕违法,这进一步表明刑事赔偿中结果归责原则的确立。具体为,原《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项“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修改为现第十七条第二项“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上述修改内容,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同时采用了结果归责原则和违法归责原则两种体系,既加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又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规范执法的功能。就各归责原则的具体适用来说:《国家赔偿法》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十八条第一项适用的是违法归责原则;《国家赔偿法》刑事赔偿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十八条第二项适用的是结果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后,应依何种理由使其负责,也就是追究责任的理由。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为从法律上判断国家应否承担法律责任提供最根本的依据和标准,对于确定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及免责条件、举证责任的负担以及承担责任的程序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这一规定表明,国家赔偿确认的归责原则为违法归责原则。违法归责原则就是以行为的违法性为归责标准,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要是违法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合法权益的损害时,就产生国家赔偿。因此,只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无论其在行为过程中是否有过错,一旦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就必须赔偿。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违法应当指违反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包括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与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我国承认或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等。违法的种类可以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或者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等。违法的形式可以是作为或不作为,不作为的必须以存在法定义务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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