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和自离的区别是:1、性质不同;辞职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行为;而自离是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2、待遇不同;辞职是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辞职公司按擅自离职处理
谭某于2008年8月1日到一家公司工作岗位为施工员。因公司一直不愿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其于2012年4月7日辞职。公司为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不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另外公司欠提成款5644.4元。谭某认为,公司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劳动者权益,谭某于2012年11月21日向海口龙华区法院起诉。
海口龙华区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谭某与公司于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4月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为谭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并向谭某支付提成款5644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上诉至海口中院。海口中院审理后,判该公司向谭某支付2010年2月至2010年12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4464.5元。
说法
支付2倍工资
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后,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该公司未与谭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应向谭某支付2倍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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