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继承手续,所需的材料有:
(1)所有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明: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等原件。
(2)被继承人(遗赠人)死亡证明: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或注明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遗赠人)死亡的材料。
(3)所有继承人(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公安机关或村(居)委会或被继承人(继承人)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材料,或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
(4)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和门牌证原件。
(5)委托他人办理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非现场委托的,授权委托书需依法进行公证)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等。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经依法公证或认证。
特别提醒的是:
1.放弃继承的,除经公证的继承外,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现场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2.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需要参照提供相关材料。
3.有遗嘱(遗赠抚养协议)的,需提交遗嘱(遗赠抚养协议)。
4.被继承人(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需提交书面协议。
5.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房屋权属,在税收规定上属于赠与行为,应按规定申报缴纳相关税费。
一、公正银行卡资料继承
继承权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被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注销户口证明);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死亡通知书、法医学死亡鉴定书等)、火化证明,被继承人在异地死亡的,应提供经过公证的死亡证明;
(3)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如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生效的法院调解书、判决书;如未(再)婚的,提供未(再)婚证明;
(4)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如果遗产在香港的,须提供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的香港遗产税署出具的遗产清单;
(5)申办继承权公证所需的亲属关系证明表(证明表格见下载专区,按要求填写并由相关部门加意见、签名并盖章);
(6)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独生子女证、被继承人的人事档案证明(人事档案中涉及亲属关系的履历表复印件加盖档案保管部门公章),无法提供人事档案证明的,如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有记录的,由派出所出具证明,并提供相关记载文件(户口底册)复印件加盖公章;被继承人的户籍不在深圳的,应提供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公证机构出具的申办继承权的亲属关系公证书;
(7)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由放弃人亲自到我处或居住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继承人死亡的,应提供死亡证明;
(8)继承人原则上应亲自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少数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到我处的,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委托书除正常委托授权外,还应记载:被继承人生前有无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等内容);
(9)遗嘱继承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遗嘱;
(10)其他与继承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果证明材料由香港机构提供,材料需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如果证明材料由澳门机构提供,材料需经司法部委托的澳门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转递;如果证明材料由台湾机构提供,材料需经台湾地区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台湾海基会寄送;如果证明材料由外国机构提供,材料需经当地国家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办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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