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没有“一书四图”的征地拆迁是违法的。“一书四图”审批通过后,征地拆迁只能在公示期后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征地和供地计划,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执行。第十八条建设项目补充耕地方案批准发布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规划范围以外的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实施占用土地的监督实施,村镇规划。第十九条征地计划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在被征收土地的乡镇范围内公布《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公告期届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规划和征地补偿登记,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的乡、镇范围内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应当符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农村集体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被征地的经济组织和农民,落实农业人口的安置方式。第二十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后,公布规划要求、使用条件,确定使用方式,并组织实施。第二十一条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者缴纳土地使用费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下达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并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国有土地划拨决定应当包括划拨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土地利用条件等内容。建设项目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现场公示《建设用地批准书》。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国有土地供应情况。第二十二条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用地进行跟踪检查。违反本办法批准建设用地或者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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