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外国投资者来华以合资、合作或独资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
创业投资是指主要向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为之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以期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创业投资可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也可采取公司制组织
一、审批原则:
(一)必备投资者应具备的条件:
l.以创业投资为主营业务;
2.申请前三年其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l亿美元,且其中至少5000万美元已用于进行创业投资(必备投资者为中国投资者的:在申请前三年其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其中至少5000万元人民币已经用于进行创业投资);
3.拥有3名以上具有3年以上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管理人员;
4.如果某一投资者的关联实体满足上述条件,则该投资者可申请成为必备投资者。本款所称关联实体是指该投资者控制的某一实体、或控制该投资者的某一实体、或与该投资者共同受控于某一实体的另一实体。本款所称控制是指控制方拥有被控制方超过50%的表决权;
5.必备投资者及其上述关联实体均应未被所在国司法机关和其他相关监管机构禁止从事创业投资或投资咨询业务或以欺诈等原因进行处罚;
6.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必备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认缴出资及实际出资分别不低于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及实际出资总额的1%,且应对创投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制创投企业的必备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认缴出资及实际出资分别不低于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及实际出资总额的30%。
(二)设立创投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l.投资者在2人以上50人以下,且应至少拥有一个上述(一)中的必备投资者;
2.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最低为1000万美元,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者最低认缴额为500万美元。除上述(一)中必备投资者外,其他每个投资者最低认缴额不得低于100万美元;
3.有明确的组织形式;
4.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
5.除将本企业经营活动授予一家创业投资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的情形外,创投企业有3名以上具备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人员;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经营期限不超过12年。
二、审批程序:
投资者通过拟设创投企业所在地商务部门向省级商务部门转报商务部会科技部后审批。予以批准的,发给批准证书,企业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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