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建委、局
为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细则》规定,决定自2005年1月13日开始,对建筑施工企业全面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招投标管理部门在招标项目备案中,应对投标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严格审查,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投标人,应取消投标资格;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招投标业务时,应严把资格审查关,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投标人,一律取消其投标资格;对于投标人因某种原因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吊销期间,也不得参与招投标活动。
二、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在向建设单位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要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凡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它有关部门备案的安全施工措施资料中,要包括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工程项目需要分包实施时,其分包企业也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查外埠进辽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备案资料时,要包括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取得情况。凡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能在辽宁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五、工程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时,要对进行监督的承包单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进行核实,不得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监理。
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要对本地区所有在建项目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是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发现施工企业有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细则》行为的,应及时、逐级向省建设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地区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企业,既包括在本地区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也包括跨省、市(县)在本地区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
辽宁省建设厅
2005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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