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岚山区38岁的被告人刘某向常某借款9万元,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5个月、利息1万元。2013年2月借款到期后,刘某仅偿还2万元,常某多次催要剩余借款未果。
2014年5月,刘某骗常某说要归还部分借款,将常某约到其哥哥家中。刘某以归还部分借款需要修改借条为由,趁常某不备,将借条撕毁冲进卫生间马桶内,并声称已归还剩余借款,不再欠常某钱了。
常某报警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刘某归还常某借款1万元。2015年7月,双方自行和解,刘某又付给常某借款本金及多年来的利息共计11万元。
今年8月,岚山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借条是被害人实现其债权的凭证,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为目的,趁受害人不备,立即销毁借条,使被害人的债权不能实现,其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利,构成抢夺罪。
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且已与被害人和解并给付被害人现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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