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三原法院审理了一起抢夺案,被告人李某某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据查:2015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头驾驶摩托车进入三原县寻找作案目标,在关中环线附近发现被害人张某驾驶的摩托车踏板上有一女士手提包,遂尾随张某至到路十字,趁张某等红灯之机,夺走其放在摩托踏板上的女士提包一个。手提包内有:现有现金近千元、手机一部、身份证一张、银行卡三张、存折两个、眼镜一个。经鉴定,被抢夺的手机价格为人民币150元。被告人李保平在逃跑时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出警时发现其携带被抢夺的物品,形迹可疑,在盘问时被告人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构成抢夺罪,故做出了上述判决。
什么是抢夺罪,犯抢夺罪与抢劫罪有什么区别
抢夺罪是指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它与抢劫罪的区别如下:
1.抢劫罪侵害的是复杂客体,即人身权和财产权,抢夺罪侵害的是财产权。
2.抢劫罪采用的是致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不知反抗或者不能反抗的强制手段占有财物;抢夺罪则是趁被害人不备而夺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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