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是河南省襄城县人,没有正当职业,好吃懒做,因为没有经济收入,便和夏某合谋骑摩托车抢钱。2013年4月5日晚上11点多,魏夏二人骑摩托来到许昌市襄城县八七路大浪淘沙门口,看到KTV出来一个单身女子,两人便趁女子不备,将其挎包抢走。包内有一部味乐Vi80手机、700余元现金、身份证等物品。经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手机价值1045元。
2013年4月2日凌晨1点左右,两人又骑摩托到许昌市鄢陵县人民路鄢陵县一高门口,发现一独身女子,再次实施抢夺。包内有一部步步高A320手机、90余元现金、身份证等物品。经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手机价值475元。
2013年5月1日晚上10点多,魏夏二人骑摩托到新郑市新建路中段海尔专门店门口,以同样手段抢走一女子手提包,包内有一部步步高V205手机、100余元现金、身份证等物品。经新郑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手机价值636元。
构成抢夺罪被判刑
魏某在大庭广众之下,飞车抢夺行人的挎包,可谓是公然抢夺。完全符合抢夺罪的客观要件,犯罪嫌疑人当着公私财物持有者的面,乘其不备,公开夺取其财物的行为表现。
新郑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已经构成抢夺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作出判决,判处魏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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