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25日晚,被告人贺某驾驶摩托车行至湖南省湘乡市北门农业银行附近时将路人王某的手提包抢走,并驾车逃离现场。据悉,被抢包内装有200余元现金以及手机一部。此后,贺某采用同样手段多次在湘乡市、韶山市城区疯狂抢劫12起,抢得财物价值共计11120元。2009年10月1日,外逃的贺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构成抢夺罪怎么量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贺某多次抢夺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因此,湘乡市法院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贺某有期徒刑6年,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一审宣判后,贺某不服,已提起上诉。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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