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所拥有的原始土地权益并非是无条件地被国家回收,而应该依据法律规定,对被征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受影响的农民提供适当的补偿和妥善的安置。
例如:
将其迁移至城市与乡村交界处的适居区域,为他们分配新的住宅,协助他们获得就业机会或购买社会保障。
对于那些需要迁移至其他地区的农村居民,则需要重新划分土地资源,分配住所,甚至为他们提供合适的工作岗位,购买相应的保险等。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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