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抢救费用的支付主体有如下:
1、对于事故车辆身份明确,参加机动车第三方责任保险的,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当明确提前支付救援费;
2、事故车辆未投保第三方责任险或者投保责任险过期未续保的,由道路救助基金提前支付部分或者全部费用。事故车辆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费用,交通事故对方不赔偿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
根据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交通事故中的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1、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职业病鉴定费用的支付主体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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