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的重要任务之一是抢救受伤人员。要采取各种措施充分保证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能够得到及时的抢救治疗,从而有效地减少交通事故伤亡人数,保障事故受害人的生命安全。为此,《道路交通安全法》首先将医疗机构对受伤人员的救助义务规定为一项法定义务。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的规定,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抢救费用的支付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对于事故车辆身份明确,而且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明确由该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预先支付抢救的费用。由于受保险性质的限制,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不超过被保险人投保的责任限额。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2、事故车辆尚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或者投保的责任险过期而未续保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3、肇事车辆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一、交通事故对方不赔怎么办
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车辆是由于第三方的责任发生碰撞、倾覆情况,则需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先确认责任。
然后,交通事故当事人必须先向第三方索赔。
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向人民法院提诉讼。
经人民法院立案后,书面请求保险公司先赔偿的,应向公司提供人民法院的立案证明,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先行赔付。交通事故当事人必须签具权益转让书,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保险公司,并积极协助保险公司向第三方追偿。
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放弃了向第三方索赔,而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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