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的新《澳门公司法典》(草案)是一部极具特色的法典。(注:澳门现在正进行商法典的本地化工作,该商法典含公司法,但内容完全与公司法典草案相同,故此处仍以后者为依据。)在体例上它保持了本地区的特点,又借鉴了其他国家与地区的相关法律制度。在内容上,除以葡萄牙的公司法为模式外,还参照借鉴了西班牙、法国、德国、巴西和阿根廷的现行公司法例,并同时吸收和采纳了毗邻香港地区的普通法法系公司法律制度。它体现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兼而有之的风格,对澳门商法的确立与完善有着重要的意义。(注:米也天:《澳门民商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澳门公司法条款中除设置了公司秘书还规定了专门的职责。如《到香港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1998年6月10日国家体改委发布)中第4部分第4条第3款是秘书的专门条款,比较具体。公司应设公司董事会秘书,并由董事会委任。秘书是公司的高级职员,主要职责是保管文件,向有关单位递交文件,保证股东名册妥善设立,保证有关人员及时得到有关记录和文件。资格方面的规定大致同澳门公司秘书规定,但未规定法人团体、律师可以做秘书。第4条第4款详尽地规定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又如《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1994年8月27日国务院证券委、国家体改委发布),第十一章专章为公司秘书。其规定的内容与前款大致相同。两个法规专门规定公司秘书,在概念上已接近澳门的公司秘书,很显然都是受了香港公司制度的影响。这两个专门规定都明确地涉到公司秘书的职责、资格及其限制。值得注意的差异是:两条款中秘书的权力较少,没有确认权、公证权。上市公司条款采纳了港澳公司法的秘书制度,是我国经济走向国际化的体现,同时也多多少少表明着法系融合的趋势。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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