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第20条规定,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被除名,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
对于无法找到职工本人的,可以参照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79号)文件规定的几种送达方式处理,即: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
全文39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