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2.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以牟利为目的;3. 犯罪客体是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4. 行为人违反土地管理法,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且达到情节严重的行为。
以下条件满足时,才能构成串通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以牟利为目的;
3.犯罪客体是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
4.行为人违反土地管理法,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且达到情节严重的行为。
串通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主观方面是什么?
串通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他人共同买卖土地使用权,从而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串通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发生。
该罪名的客体为国家对土地的管理制度,即国家所有土地的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所有者依法享有的对其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而串通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则是指国家所有土地上,由政府部门或者国有企业等机构依法享有的使用权。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串通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主观方面,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进行认定。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发生,那么就可以认定其具有故意。如果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并未意识到,或者虽然意识到但并不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发生,那么就不应认定为该罪名的主观方面。
总之,串通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发生。
本文介绍了串通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构成要件和客体。该罪名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发生。该罪名的客体为国家对土地的管理制度,即国家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串通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主观方面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进行认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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