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陈忠,男,45岁,汉族,住奈曼旗东明镇好再来商店。
被告:通辽市英利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民航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崔连英,职务:经理
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5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4年春至原2006年7月间,原告与被告建立了化肥买卖合同关系,由原告在被告处赊销化肥,卖出后清偿货款。在业务往来中,被告多收取原告5万元货款,已经科尔沁区法院作出的(2007)科民初了第2855号民事判决及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通民终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予以确认,构成不当得利,因此,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货款5万元。
此致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陈忠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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