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时间:2023-05-02 17:23:31 33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由于保险人的特殊地位,各国立法规定,除非投保人有违法行为或者重大、特殊违约行为,保险人不得随意解除保险合同。我国《保险法》也遵循这一规定,通过立法对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进行了严格限制,即《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除本法和保险合同另有规定外,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由于保险合同是最诚实的合同,保险法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应当指出,这些权利是保险法赋予保险人的特殊权利。当然,作为权利,保险人可以依法行使,也可以选择放弃。《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和保险合同另有规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法律之所以赋予投保人这种权利,是因为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获得保险保障。但是,当主观情况发生变化,投保人认为不再需要履行保险合同时,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是,法律对此也有必要的限制:运输工具的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航次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不能终止;当事人通过保险合同约定限制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权利的,投保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但《保险法》第十六条对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作了明确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者以何种保险价格承保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履行保险标的的保全义务的。(3)被保险人未履行风险增加通知义务。(四)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年龄限制的(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给投保人),合同成立两年以上的除外。)(五)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人寿保险合同,投保人在支付第一次保险费后,未在约定或者法定期限内支付当期费用的,合同终止。合同效力终止后两年内,双方未能就恢复保险合同效力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合同。但是,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已支付保险费满两年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退还按照合同享有权利的其他受益人。(六)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而未发生保险事故的,向保险人主张或者要求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退还保险费。(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不过,也有例外。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投保人或者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支付保险费满两年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返还其他有权受益的人。”

2。协议解除,又称协议解除,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解除保险合同的一种法律行为。保险合同的终止涉及重大利益的,应当书面记载终止原因,协议的终止也应当书面记载。协议解除保险合同,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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