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记者艾红霞通讯员涂莉、吴政喜实习生钱继超报道: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昨日作出一起国家赔偿决定,该院因错误扣押执行武汉市泰达国际经贸总公司(下称泰达公司)的财产,要向该公司赔偿43万余元。
据悉,这是《国家赔偿法》实施近10年来,武汉市作出的最高金额国家赔偿决定。
1995年10月,武汉中院在审理该市某技术开发总公司破产一案时,认定武汉市振兴炼油厂拖欠这家破产企业的债务,遂于1996年1月作出民事裁定,将泰达公司交由振兴炼油厂加工的92吨基础油、12吨CA30油予以扣押,泰达公司付给炼油厂的加工费余款3.4万元也被扣押,一并纳入该破产企业的资产进行分配。
泰达公司对此提出异议。去年10月25日,武汉中院经再审确认:原审在清收破产企业债权的过程中,错误地将泰达公司的财产作为振兴炼油厂的财产予以执行,遂撤销原民事裁定。
法院再审还查明,泰达公司被错误执行的财产共计434264元。去年12月,泰达公司以错误执行为由提出约100万元的国家赔偿申请。
武汉中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原审法院错误执行了泰达公司的财产,应当对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泰达公司要求赔偿的职工下岗费、误工费、诉讼费等费用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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