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银川9月7日电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检察院日前对错误逮捕羁押300多天的毕某给予国家赔偿2万余元。
2002年3月10日,毕某的同事罗某的3.6万元存款被一男子用罗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取走。罗某报案后,中宁县公安局将毕某列为取款嫌疑人。8月15日,毕某被中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8日被中宁县检察院批准逮捕。2003年2月5日,中宁县检察院以诈骗罪提起公诉。
中宁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毕某要求重新进行笔迹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否定了银行存折挂失、取款凭证签名字迹是毕某所为,验定伪造的身份证影像模糊不清,无法辨认身份证相片。至此,检察院指控毕某犯罪的证据发生了重大变化,检察院因此撤诉,并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03年6月16日对毕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释放后的毕某于2003年7月15日到中宁县检察院请求国家赔偿,但因申请材料不全被通知补全。2005年7月10日,中宁县检察院恢复审理此案,后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赔偿毕某在羁押期间的误工损失1.5万余元及其他经济损失5547元,两项合计赔偿2.07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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