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操作规程或在交通事故中负全责,导致工伤或工亡,是否按工伤处理?
2003年4月通过并于2004年1月开始试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原实行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于此规定略有差异,该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是: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一)犯罪或违法;(二)自杀或自残;(三)斗殴;(四)酗酒;(五)蓄意违章;(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两相比较,可知现行规定比原来的规定对工伤的认定更为宽松,除去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醉酒、自杀自残之外,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内受到伤害,均可认定为工伤。即使员工违反操作规程或员工在交通事故中负全责,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均应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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