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院的财产保全措施可以复议一次,对裁定不服的话,可以对涉案案件提起上诉或者再审。对法院的财产保全措施可以复议一次,对裁定不服的话,可以对涉案案件提起上诉或者再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案外人不服财产保全裁定的选择性权利——申请复议权或者异议权。案外人不服财产保全裁定时,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择一行使。案外人的申请复议权根据2015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案外人不服财产保全裁定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而2015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又是专门针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所作出的配套解释。根据法律授权,案外人不服财产保全裁定时,援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和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其享有申请复议权,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财产保全裁定存在之日起五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对案外人的复议申请,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案外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需要说明的是,尽管2015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没有对审查结果的文书形式予以规定,但其与1992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10条“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的规定一样是针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所作出的解释,沿用以往1992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10条规定所采用的文书形式,保持连续性,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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