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和解是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调解是由人民法院主持当事人进行的,调解成功的,需要制作调解协议。如果允许刑事自诉案件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或调解,从而免除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将会出现以下几个后果:
其一,违反了法律。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明文规定,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或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凡是不具备以上条件的被告人都应承担刑事责任。
其二,放纵了犯罪。如果允许对自诉案件进行和解或调解,实际上就等于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犯罪之后,只要能够取得自诉人的谅解,就可以逍遥法外,不受刑罚惩罚。
其三,不利于案件正确、及时处理。当自诉人提出赔偿要求时,由于对刑事责任可以进行和解或调解,一些办案人员往往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为借口,要求被告人接受自诉人提出的不合理的赔偿要求,从而损害被告人的民事权益,或者出现以民事责任代替刑事责任的情况。
另外,也会使案件久调不决,贻误审理的期限。针对于我国法律规定刑事自诉案件是属于刑事案件。刑事案件属于违反了刑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是无法进行和解的。只要是被告人被自诉人进行控告,那么法院就将对被告人进行相关调查,公安机关就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采取措施。而自诉人不得撤销案件。
刑事自诉案件流程是什么?
1、自诉案件范围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包括故意轻伤案、重婚案、妨害通信自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对被告人可判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2、自诉案件的提起和受理
自诉人应向法院递交刑事自诉状,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法院对自诉案件要认真审查,对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直接受理。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通知自诉人撤诉并说明理由,自诉人坚持告诉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对于驳回起诉的裁定,自诉人可以上诉。自诉人经说服撤回起诉或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的,可以受理。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3、自诉案件的审判的特点
(1)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2)可以自行和解、撤回自诉,但对于《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3)被告人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反诉应具备下列条件,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犯罪行为;反诉的案件必须是属于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另外,原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自诉案件的办案期限,分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见《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通知》的第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在刑事案件中对于不同的案件也是有分类的,主要可以分为公诉和自诉两种,而针对不同的案件情况,刑事一审审限也是有所区别的,我们在上述的介绍中也有详细的提到。而不同的案件在具体的审讯过程中会有一定流程上的差异,这也是需要我们注意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刑事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应当及时作出判决。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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