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区别
时间:2023-03-23 11:22:39 42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性质上看两者都属于附随义务,严格的来说两者都是不存在与合同关系存在内,而是存在一合同关系的一前一后,虽然两者看起来都是法定义务,但实践中往往习惯上好多地方也都需要他。

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它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具体化。它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保护、通知、保密、协作及诈欺禁止等义务。

举两个列子:比如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明知标的物在出卖人要约的条件下自己不会买受,却仍然出于恶意,一再以种种理由与方式与出卖人磋商,最终合同不成立,却导致出卖人不能及时出卖标的物,间接蒙受损失。又如出卖人为使买受人更充分详实了解标的物,可能要介绍一些有关标的物的数据资料、生产工艺等商业秘密,这时如果买受人不遵守先合同义务的规定,就可能会使出卖人权益受损。

后合同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消灭后,缔约双方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的善后事务的合同附随义务。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举两个列子: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完毕后,卖家应将房屋的有关重要事项及时告知买家。

再如房地产买卖合同双方不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互相协助对方,在房屋产权过户后,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也需要协助另一方当事人办理后续事宜;在一般的消费品买卖合同终止后,销售者还负有售后服务义务;供应的机械设备运行中出现技术问题,供货方应当给予买方技术支持、协助排除故障等。

一、什么是合同后义务

合同最充分地体现了民法的私法自治原则。合同自由原则要求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或不损害社会公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当事人享有是否订立合同、选择合同对方当事人、确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国家和他人原则上不得予以干预。由于合同自由原则体现了当事人充分的意思自治,法律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订立前的磋商阶段,当事人不能为了私利而恶意谈判。当事人由于没有履行合同前义务,必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订立后的履行阶段,当事人必须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在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二、先合同义务是什么意思

先合同义务又称“前合同义务”或“先契约义务”,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的合同附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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