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可以通过修正、复核、申请鉴定、协商订立协议、复议或诉讼的步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有明显与事实不符或存在违法之处时,应及时提出异议。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可以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吗?
可以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一、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1、鉴定主体不具备相应的鉴定资格。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
4、鉴定结论经过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它情形。
二、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1、委托法院的名称;
2、委托鉴定的内容、要求;
3、鉴定材料;
4、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
5、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6、鉴定意见;
7、承诺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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