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公安局不立案的,应当要把不立案的理由告诉控告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2条和第113条的规定,控告人认为公安局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可以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控告人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被告人侵犯人身或财产权利的行为刑事责任的,还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合伙人卷款跑了公安局不立案
合伙人携款跑了,可以报警,要求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如果合伙人早就预谋好了,后期将货款卷走的话,那就是诈骗行为。卷走那份货款的金额,如果超过一万元,则构成了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没有超过这个金额,那就仅仅是债务纠纷,要通过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解决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立案的条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第一百一十三条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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