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不予立案的情况下如何办理?
时间:2023-08-18 19:12:15 10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对控告人控告情况符合下列法定条件的,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一)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二)犯罪自己过了追诉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死亡的;(五)其他法律规定免除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的,控告人可以选择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由于人民检察院对同级公安机关有监督权,起诉人也可以选择向作出不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投诉,人民检察院将依法审查起诉人起诉的事实。对于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或者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公安不予立案申请复议的方法有哪些

控告人收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书,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1、申请复议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申请应当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书要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提出。申请书中要讲明应当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要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七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2、申请复核

控告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内作出决定。对上一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3、向检察院投诉

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同级检察院投诉。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书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仍认为不应当立案,检察院认为应当立案的,检察院有权力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收到检察院通知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4、拒绝自诉

公安机关以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到法院自诉为由不予立案的。被害人坚持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予立案。

5、到法院直接起诉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检察院不予起诉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法院直接受理这类自诉案件很严格。被害人很难收集到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这种起诉往往被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被告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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