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时间是否应不超过延长时间?
一般情况下,最长时间不超过3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由监察机关领导决定。设区的市本级及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保留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期一次,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监察机关采取拘留措施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请求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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