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一、撤销死亡宣告后,取得其财产的人是否应当返还财产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的财产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对于依民法典继承编取得财产的人,《民法典》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财产。
但是,进一步来说,继承人取得财产毕竟是因宣告死亡而起,属于合法取得,也自然将其作为自己的财产而使用、消费,乃至损毁,以致不能返还。
如规定这种情况下继承人应当按原值折价补偿,于情理不合。因此,《民法典》规定,无法返还的,给予适当补偿。
但是,如果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乃是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所导致,并且该利害关系人还因之获得利益,取得被宣告死亡人的财产,则该利害关系人存在过错,其取得财产带有非法。
二、离婚要满足哪些条件
有协商离婚、诉讼离婚和自动离婚。1、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2、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双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离婚。人民法院调解无效的,双方感情确实已破裂的,应当准予离婚;3、夫妻一方死亡的,婚姻关系自动解除。但被撤销宣告死亡后,婚姻关系又自动的恢复。
三、解婚姻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婚姻终止只能以两种法律事实为发生原因:婚姻因离婚的法律行为而终止,婚姻因配偶死亡的法律事件而终止。
1、因配偶自然死亡而终止婚姻关系;
2、因配偶一方宣告死亡而终止婚姻关系(我国以宣告死亡之日起婚姻关系即行终止);
3、配偶一方被宣告失踪只能经判决离婚而终止婚姻关系。(在婚姻问题上,被宣告失踪人与其配偶并不因宣告失踪而终止婚姻关系,宣告失踪期间双方均不得再婚。婚姻关系因主体一方死亡,必然导致婚姻关系的终止或消灭。这是因为,婚姻是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综合体,夫妻关系则是一种特殊的人身关系,以配偶双方的生命存在为前提。但是在实践中,死亡有自然死亡与宣告死亡之别。自然死亡是配偶一方或双方确定的实际死亡,这时,无论法律是否明文规定,其婚姻自然终止。而宣告死亡,则是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人,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做出其死亡宣告的推定性死亡。它与自然死亡具有相同的法律后果。因此,在婚姻当事人一方死亡的情况下,既不需要行政机关的确认、发给离婚证,也不需要人民法院的宣告,婚姻关系就自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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