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于婚姻家庭将会发生哪些变化
时间:2023-08-18 10:42:37 6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夫妻共同财产有了新的规定:在原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的基础上,新加了:劳务报酬(做兼职的收入)、投资收益(所有投资的收益)两项收入。

如果房子是婚前婆婆买的,房产证上只有老公的名字,那么离婚时,房子与媳妇无关。《民法典》规定,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能分割。想必这也是许多女孩子婚前要把自己名字写到房产证上的原因吧。

以后夫妻离婚,不用再争抚养权问题了。不满2岁的子女,将直接由母亲抚养。

对于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也就是决定权在孩子而不在父母了。

对于婚生和非婚生子女亲权也做了具体规定。

夫妻共同债务、以及因个人原因造成的巨额债务,都做了明确规定。以后不用再担心丈夫因赌博或做其他与婚姻家庭无关的投资,欠下了巨额债务,而要两人一起偿还的无理要求。

对于草率离婚、冲动离婚给出了30天冷静期,让有可能不会离的夫妻多了一个冷静思考的机会。

对于质疑亲子关系的可以请求法院确认;成年子女也有这个权利。

对于收养孩子也有明确规定。

子女赡养父母的条件也有了新变化,由父母无劳动能力改为父母缺乏劳动能力,降低了父母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的条件。

民法典合同的保全规范的变化有哪些

(一)扩大了可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的范围,将债务人债权的从权利纳入其中

《民法典》第535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二)增加了债权人代位行使保存行为的规定

《民法典》第536条规定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三)将撤销无偿行为和有偿行为拆分成两条,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构成要件

《民法典》第538条、第539条区分债务人的行为是否有偿,分两条对债权人撤销权进行规定。在构成要件上,无偿行为仅要求具有客观要件,而有偿行为,还需要满足受益人具有恶意的主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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