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办),市局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精神,决定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房产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的许可条件和程序,把好商品房预售许可关,不符合预售条件的,坚决不予办理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把项目开盘销售时间、每套商品房的销售价格作为商品房预售方案的必备内容进行申报。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不得预售商品房,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登记、排队选号等形式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等变相预售商品房。
二、严禁捂盘惜售。商品房项目自取得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必须将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屋全部对外销售,不得无故拒售和分期销售,严禁捂盘惜售。对严重违反规定,不按申报预售许可所提交的预售方案确定的开盘时间对外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管理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
三、实行商品房销售价格网上公示制度。建立商品房网上价格申报系统,对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将通过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系统对外公示每套住房的销售价格。公示后,价格如有变动应通过价格申报系统进行调整,项目售楼部的销售报价应与网上公示价格相一致。
四、提高房源信息透明度。加大推进商品房网上签约销售的力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通过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商品房网上签约系统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认购书》,认购书签订后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将自动锁定为“订购”状态,7日内买卖双方应及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否则,系统将自动转为“可售”房源状态。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售公示为“可售”房源状态的房屋。对系统多次出现“订购”、“拟订合同”状态的房屋但又未及时转为“已签合同”的楼盘,房产管理部门有权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说明原因,并视具体情况可暂停办理其商品房网上签约、合同登记备案等房地产交易手续。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销售现场建立房源动态销售信息,及时公示“可售”、“订购”、“拟订合同”、“已签合同”等每套房屋的销售动态信息,销售现场的动态销售信息应与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系统所公示的房源信息相一致。
五、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合同备案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统一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自填项及补充条款不得与现行法律法规冲突,不得设定侵害购房者合法权益的霸王条款。
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后,原则上不予办理注销合同备案手续。对因合同书写或微机录入有误以及其它原因确需更正而又不更改购房合同主体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双方提出申请,经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后予以改正;对因特殊原因退房需办理注销合同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双方须提交商品房销售合同、交款凭证、退房协议、银行退款资金凭证(现金、转帐支票复印件、转帐支票进帐单以及银行对帐单)等资料,经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后,方可办理注销合同备案手续。
六、加强房地产广告的监测。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得发布有关房地产项目名称、面积、价格、用途、位置、周边环境、配套设施等商品房预售广告。对违法违规发布房地产广告行为的,由房产管理部门抄告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查处。
七、完善房地产信用体系建设。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要不断加强房地产信用体系建设,制定行业认定标准,建立行业失信警示制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对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中介服务、物业管理等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良记录定期公布,并列入房地产行业信用档案。对房地产行业诚信度较差的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八、加大对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商品房的销售管理,严格按照国家三部委《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要求,突出整顿重点,及时查处,努力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特此通知。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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