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为加强我市商品房销售管理,整顿商品房销售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从事各类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含“三资”企业),向境内外售(含预售,下同)商品房的,必须到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分别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商品房外销许可证》。
凡未依照前款规定申领销售许可证而销售商品房的,均视为非法交易,由市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载体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的,必须注明其销售许可证号码。
各新闻单位不得发布未注明销售许可证号码的商品房销售广告。
三、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必须严格依照本通告的规定,从事商品房销售活动,严禁非法经营。
四、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要加强商品房销售的管理,依法规范商品房交易行为,使商品房交易管理纳入依法运行轨道。
五、本通告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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