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根据《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容貌管理条例》、《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重庆市爱国卫生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从重处罚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丢废物等行为的通告》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现就加强“门前四包”管理通告如下。
一、凡本县城区、各镇乡、风景名胜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集贸市场、建筑施工现场、停车场、车站的管理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按照包卫生、包绿化、包市容、包秩序的“门前四包”要求,负责门前责任区内环境整洁,主动清扫地面,清除痰迹、污物、废弃物和积水等,制止随地吐痰、乱扔乱倒垃圾及各种废弃物;负责门前责任区内的树木花草管护,维护绿化设施,禁止对花木折、钉、挂、拉、压、拴、刻(划)和非法占用绿地等违法违章行为;负责门前责任区的市容管理,不乱拉乱挂、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贴乱画,不占道经营、乱设摊点,维护各类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的完好和整洁;负责门前责任区的秩序管理,不乱停放车辆,禁止打麻将、玩纸牌,发现打架斗殴等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的,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及时向公安等有关部门报告。
三、城市管理、规划、交通、公安、贸易、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违反城市规划、风景名胜区管理、交通规则、社会治安、市场经营秩序、工商行政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一)乱写、乱画、乱贴、乱挂的处罚款50元。
(二)在大街小巷、公共场所乱扔烟头、果皮、纸屑等一切废弃物和随地吐痰者,处罚款50元。
(三)乱倒污水、垃圾及随地大小便的,处50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县市政管理部门批准,在人行道、公共娱乐场所及单位门口和店面前摆摊设点、堆放货物、积土、建筑材料及其他杂物的处罚款200元。
(五)在街道或树木上乱刻、乱拴牲畜和宠物的,除责令其清除遗留物外,处罚款50元;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
(六)非法砍伐、毁坏、移植行道树和其他树木的,除责令其赔偿外,处罚款200元至500元;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
(七)损坏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的,除责令其赔偿外,处罚款300元至500元;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
(八)对拒不承担“门前四包”责任的单位,由县市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对单位可处500—1000元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居民可处50—200元的罚款。
(九)对拒不服从管理,侮辱、殴打城市管理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办法自二00四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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