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城市管理,美化城区,维护西大街商业步行街的良好秩序,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市政府决定,对西大街商业步行街依法从严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第一条步行街内禁止摆摊设点、流动叫卖、堆放物品等行为。违者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外,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条除执行紧急公务的特种车辆外,步行街内每日7时至22时禁止车辆驶入和停放。违者除将车辆作清障处理外,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条禁止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丢烟蒂、瓜果皮核、包装物、宣传品等废弃物;禁止在道路、绿地等处焚烧垃圾等物品,屠宰家畜、家禽等动物。违者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外,处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条禁止损坏花草、座椅、清洁桶及照明、道路、通讯、排水等各种公用设施。违者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外,处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禁止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招牌和各种标志、宣传设施等,经批准在公共场所悬挂的广告、标志、宣传品等不得遮盖路标、妨碍交通。违者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外,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街内建筑立面临街灯光设施、景观灯饰等陈旧破损的,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违者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外,处1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
第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街面上散发和张贴宣传物品。违者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外,处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禁止排放造成环境污染的烟尘、异味和嗓音。违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第九条禁止辱骂、打架斗殴等不文明举止。违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条本通告由辽阳市西大街商业步行街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为方便群众监督,实现对商业步行街的民主管理,在辽阳市西大街商业步行街管理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2127059,欢迎广大群众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进行举报。
辽阳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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