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物证据的概念。
实物证据是指那些以物品、痕迹、书面文件、录音、录像等为物质载体的证据形式。通常所说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都属于实物证据。
二、实物证据鉴真规则。
中国新颁行的刑事证据规定确立了实物证据的鉴真制度。根据所要鉴别的实物证据的不同,鉴真有两个相对独立的含义:
一是证明法庭上出示、宣读的某一实物证据,与举证方“所声称的那份实物证据”是一致的;
二是证明法庭上所出示、播放的实物证据的内容,如实记录了实物证据的本来面目,反映了实物证据的真实情况。中国刑事证据规定尽管确立了“保管链条的证明”方法,但强调通过对各种“笔录类证据”的形式审查,来验证实物证据在来源、收集、提取、制作、保管等各个环节上的可靠性。刑事证据规定还针时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分别确立了鉴真规则。
司法解释在物证、书证的来源方面所确立的排除性规则:“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有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需要证明的物证、书证的保管链条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一是审查物证、书证的真实来源,这可以通过审查被收集提取的物证、书证是否为原物、原件,物证的照片、录像或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的制作过程,以及原件、原物存放于何处等方式来加以检验;
二是全面审查物证、书证的收集提取过程,也就是上述笔录类证据材料是否记载了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过程,以及是否记载了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的签名以及物品特征、数量、质量、名称等信息;
三是审查物证、书证在收集、保管、鉴定等各个环节是否受到破坏或者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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