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保单位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参保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是指其单位和职工转移到其它地区,单位注册登记地也随之转移。在这种情况下,参保单位应向原受理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经办机构审核后开具证明,注明职工人数、参加失业保险有关情况等,由迁入地经办机构负责接续其失业保险关系。
2、个人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职工在职期间,个人跨统筹地区调动工作的,由转出地经办机构出具转迁证明,转入地经办机构接受,并为其办理继续参保的手续。在转出地工作期间的累计缴费年限与转入地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已在转出地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划转。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迁移的,其失业保险金仍由原失业保险机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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