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个人房东减免房租是可以的,疫情期间比较特殊,可以原用不可抗力来进行。《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根据该条规定,房屋租赁关系也是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对于房租减免问题,应该结合双方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进行判断。对于商铺等一方用于生产经营,另一方收取租金的情况,因疫情缘故,商铺无法正常经营,此时房东因与租客共同分担疫情带来的影响。对于居住用途的租金纠纷,大部分的租客延缓上班期间是可以取得工资收入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因此,此时房东是否应当减免房租,应当根据疫情给租客带来的实际影响进行判断,这也是公平原则的体现。
一、承租人是否可以因此要求减免租金或解除合同?
1、《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此次疫情涉及到各行各业,但不同行业受到的影响大小不同。承租人分为经营性用房承租人,也分为普通个人承租,用于居住的承租人。而对于经营性用房又会根据不同行业特性产生不同的影响,不能一概而论。
2、个人承租用于日常居住的房屋,不能因此要求房东减免房租或解除租赁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的规定,只有在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才能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对于普通个人承租用于日常居住的租赁合同,本次疫情横跨春节期间,无论疫情是否发生,春节期间都不会影响居住房屋的居住、使用功能。即使是疫情发生后,对于短期的迟延复工、延长春节假期,也不会造成大部分承租人无法继续使用房屋的情况。因此,作为个人承租人用于日常居住的房屋,法律上讲不能因此强制要求房东减免房租。不过,承租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与房东协商,看房东是否同意减免或延长交租时间。但是,目前湖北省各市还没有解除封城措施,部分人员可能被困甚至感染肺炎,该种情形要区别对待。对于围困在湖北省的个人承租人,如果因政府措施导致长期无法返还或因感染未能康复,导致长期无法居住、使用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免或根据情况解除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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