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超市的做法是错误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赔偿必须是以“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为前提,超市不分原由,不管你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的大小,一概要你“收到假钞,后果自负”,无疑是对该强制性规定的违反,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即虽然你与超市的劳动合同中有着相关约定,但你从一开始时起便无需受此约束,超市也无权将此作为处罚依据。
另一方面,“劳动者本人原因”是指劳动者对所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而你既没有故意,也没有重大过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却希望或者放任该损失的发生。可你既不希望收到假币,也没有对收到假币听之任之,放任自流;重大过失是指能够注意,却没有尽到起码的注意义务,以致造成了用人单位的损失。可你在验钞机出现故障后曾向超市反映,被超市强令继续收费期间也一直小心翼翼,表明你不但已经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心尽责,即已经尽到注意义务。相反,超市没有及时对验钞机作出处理,甚至让缺乏假币识别知识的你继续收取货款,当属对可能造成的损害疏忽大意或轻信可以避免,即具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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