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虚假出资的情形有:
(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并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4)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5)单位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款项进行经营;
(6)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验资。
实践中股东虚假出资主要表现是什么?
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并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4、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5、单位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款项进行经营;
6、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验资。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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